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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遲福林:《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應成為“最高水平開放法”

    時間:2020-09-22 16:20 來源:中新網海南

    摘要:他指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行政授權為主、法律暫停實施的方式不同,而是要通過在法律上“一攬子”授權的方式做成國內其他地區沒有條件做的事情,以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集成創新提供法律保障。建議借鑒新加坡等國際成功自由貿易港以“精簡扁平的政府機構+專業高效靈活的法定機構”建立專業高效行政體制的普遍經驗,加快建立以法定機構為主體的專業高效的執行系統。遲福林建議,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集成創新,要在法律執行方面探索創新。從打造一流法治環境的目標出發,建議考慮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一定的法律適用特權。

    中新網海南新聞8月16日電(記者 王子謙) “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與司法體制創新”研討會15日在海口召開,中改院院長、中改院-國浩自貿港法律研究院理事長遲福林致辭時表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應是一部“最高水平開放法”,對標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突出自由貿易港建設“母法”和“基本法”的特點,推動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突破。

    遲福林說,自由貿易港的本質是高度開放。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重在對標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服務于將海南打造成為引領我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鮮明旗幟和重要開放門戶的戰略目標。建設一流的營商環境,不僅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當務之急,也是長遠建設的重大任務。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要把推動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作為重大任務之一。

    中改院院長、中改院-國浩自貿港法律研究院理事長遲福林致辭。主辦方供圖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具有‘母法’或‘基本法’、授權法、框架法、創新法等突出特點。”遲福林闡述稱,“母法”性質一方面界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特殊管理體制等,以保障中央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和戰略目標的實現;一方面,規范、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國內其他現行法律的關系,對賦予海南充分的改革開放自主權等重大問題作出法律規定。突出“基本法”特點,有利于處理好政策與制度的關系,有利于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經濟關系,有利于處理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

    他指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行政授權為主、法律暫停實施的方式不同,而是要通過在法律上“一攬子”授權的方式做成國內其他地區沒有條件做的事情,以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集成創新提供法律保障。當前,營商環境不優是各方詬病海南的焦點,其中突出矛盾之一是行政效率低下。建議借鑒新加坡等國際成功自由貿易港以“精簡扁平的政府機構+專業高效靈活的法定機構”建立專業高效行政體制的普遍經驗,加快建立以法定機構為主體的專業高效的執行系統。

    遲福林建議,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集成創新,要在法律執行方面探索創新。從打造一流法治環境的目標出發,建議考慮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一定的法律適用特權。例如,建議考慮在金融等專業領域適度引進普通法系的相關判例;對國際民商事案件,建議以清單形式賦予相應的適用法律選擇權;對服務貿易、數字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建議賦予海南一定的全球最新經貿規則協定內容的適用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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